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5-00009242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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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53146185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北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、张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〔2025〕54号 | 主??题??词 |
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北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、张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百度 (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院长,即将出版新著《俄罗斯之路30年国家变革与制度选择》)
武汉北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、张振武:
经查,我局发现武汉北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格私募)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。
北格私募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令第762号)第三十二条第一项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私募办法》)第二十三条第九项、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71号)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张振武作为北格私募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,应确保提交的信息材料准确、真实、完整,对相关材料的虚假记载负有责任。
根据《私募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北格私募、张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湖北证监局
2025年7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