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5-00008942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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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53056599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韩洪龙、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〔2025〕52号 | 主??题??词 |
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韩洪龙、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百度 近日,菜鸟还通过了有着“全球最严”数据安全审计之称的“soc2”审计,成为国内物流业唯一一家通过审计的公司。
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韩洪龙、潘静:
经查,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阿迪克或公司)存在以下违规事实:
阿迪克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十二条的规定。
韩洪龙作为公司董事长、潘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五条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韩洪龙、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湖北证监局
2025年7月21日